首席評論
  □滕朝陽
  3月9日,張德江委員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指出,今年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其中包括修改環境保護隨身碟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幾天前,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出重拳強化污染防治,以霧霾頻發的特大城市和區域為重點,以細顆粒物和可吸入顆粒物治理為突破口,“我們要像對融資貧困宣戰一樣,堅決向污染宣戰”。包括大氣污染在內的環境污染,是大自然向粗放發展方式亮起的紅燈,已成為嚴重影響人們生產生活的民生大問題,非重拳出擊不能解決,而把污染防治納入法治軌道,出重拳就有法律依據,甚至可以說依法防治污染才是最為本質的重拳。
  把污染防治納入法治軌道,當然首先得有可嚴格規範社會現實的法律。比如,現在普遍存關鍵字在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老老實實搞環保的企業投入大、成本高,陽奉陰違搞環保的企業投入小、成本低,而這種狀況的形成又與現行法律規定有重要關聯。如果法律規定既不足以震懾企業違法排污,也不足以鼓勵企業致力於環境保護,那麼可以說這樣的法律之於污染防治是低效的甚至是無效的,就有必要根據客觀實際、經過法定程序加以修改。有地方官員就認為,如果修改後的環境保護法“對違法排污的企業可以按天罰,將是重大突破”。從這種對法律規定的新訴求中,可以約略見出法律調整可能產生的力量。
  通過立法來加強對污染源頭和過程的管控,自然比污染物排放出來後再去做末端治理更經濟、更有效,但法律的生命全在於能夠被不折不扣地遵行。企業製造污染,固然應當接受相關法律的規制;政府並不製造污染,是否也該遵守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規定呢?從法理上看,這自然沒有問題,但在現實中,一些地方政府卻常常自居於法律之外,甚至超越法律規定行事。有的地方污染嚴重,群眾嘖有煩言,迭有反映,當地政府豈有不知曉的道理峙露喟朧譴ё琶靼鬃昂浚褐藻醣膠說胤驕美媯鮃謊郾找謊郯桑咳綣胤秸緔碩源樂撾廴鏡姆桑敲吹鋇氐幕繁2棵嘔岣俚厙閬蠐詒捶ǘ嗟厙閬蠐諭骱銜郟飧齙胤降奈廴局換嵩詵樂蔚拿逑掠縈搖�
  環境保護是政府的基本職能,而不僅僅是政府中環保部門的職能。如果認為污染防治只是環保部門的事情,那麼就是對環境保護職能的淡化和矮化。應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並追究地方行政首長的環境保護責任,而不是只打環保部門的板子,這樣才能使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在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中,形成統一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在從前,地方政府首長輕易否決環保部門意見的現象可謂司空見慣,顯然,這是政府系統中不該出現外接式硬碟的一種離心力,也是使政府系統在環境保護中整體脫離法治軌道的一種傾向。
  堅決向污染宣戰,表明瞭政府防治污染的態度和決心,同時人們更願意看到政府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等法律的態度和決心。法律的權威性如何,直接影響污染防治的效果;而污染防治的效果,又反過來印證法律的權威狀況。倘若違法違規的企業行為和違法違規的政府行為都能受到法律的製裁,或可說污染防治庶幾走在法治的軌道上,而污染防治的可觀績效不過是水到渠成。(作者是北京青年評論家)
  滕朝陽  (原標題:污染防治要真正進入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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