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張維
  11月17日,是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受訪多位專家均對意見稿能否保證學術委員會獨立履職持懷疑態度。
  受訪專家認為,《意見稿》沒有賦予學術委員會獨立的地位,學術委員會仍然沒有擺脫行政機構的“工具”角色。
  使命:抗衡高校行政權
  作為現代大學機構之一的學術委員會源自西方,是大學結構複雜化的產物。中世紀的大學結構簡單,學者包攬大學的一切事務。伴隨著科技和教育的發展、大學規模的擴大、大學職能增多、大學結構漸趨複雜,出現了專門管理大學事務的行政人員。這些行政人員逐漸“反客為主”,有成為大學主宰的傾向。久之,大學里便產生了與行政權力相抗衡的學術委員會,它的目的與功能是維護學術自主與學術自由,對抗與弱化高校的行政權。
  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關學術事項。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周永坤指出,依據我國相關法規,高等院校學術委員會既是個有職有權的學術領導機構,又是咨詢機構。作為學術領導機構,它對專門學術問題——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當有決定權;而對與學術相關的校務事項——學科、專業的設置等,當有建議、審查權。其主旨是以維護學術獨立與自由為目標,促進學術的發展。
  現狀:沒有獨立地位
  意見稿明確,學術委員會是高等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最高學術機構”的定位能否實現,關鍵看學術委員會能否獨立行使職權。周永坤明確表示“不樂觀”。周永坤分析,一個機構能否獨立履行職責,最重要的是它在組織上是否獨立,要求一個依附性的組織獨立行使職權是不現實的。而意見稿僅要求學校“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這樣的規定並無硬約束力。周永坤指出,意見稿沒有賦予學術委員會獨立的地位,它仍然是行政機構的“工具”而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也認為,意見稿的制度目標能否實現,不僅取決於意見稿如何規定,也取決於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現代大學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成員:行政領導過多
  意見稿規定,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3;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3。這些限制性規定能否推動學術委員會淡化行政色彩?
  周永坤分析,這一規定是想藉此改善現行學術委員會的成員構成,改變現行學術委員會“行政領導型教授”所占比重過高的問題,在人員構成上改變學術委員會“行政化”的積弊。但是“專任教授”充其量只占1/3,加上學術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校長、副校長兼任,處於少數的“專任教授”不可能有所作為。周永坤建議學術委員會中“專任教授”的數量不得低於2/3。
  西南政法大學科研處處長、徐泉教授認為,學術委員會人員的組成與決策的科學性、民主參與性關係重大。學校行政領導占比多少合適,不能一概而論。對於綜合性大學,可以減少行政領導的參與,甚至可以完全設計為全部由非行政領導的教授組成。應該對行政領導限定比例,更多地保障一線教師的參與。
  王敬波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說在學校擔任黨政領導就不能擔任進入學術委員會,也不是說專任教授的學術水平就一定高於兼任黨政職務的教授。事實上,一所學校中哪些人更有資格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本校教師、學生最有發言權,尤其是學術同行的評價應成為遴選委員的關鍵因素。
  職權:與行政權邊界不清
  意見稿將學術事務通過列舉的方式納入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內,被認為是最大亮點。意見稿第二條規定學術委員會的職權是“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周永坤認為,意見稿規定的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已經不少,問題可能是過於寬泛。一項寬泛的權力對於強者來說是“游刃有餘”,而對於學術委員會這樣的高校弱者來說,可能就是空有其名。他建議學術委員會,應當劃分為職稱評審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特別是劃分學術委員會與校行政的權力邊界,避免學術委員會成為行政權力的道具。
  徐泉認為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內設結構至少應當涵蓋四個層面:教學委員會、學科建設委員會、學術評價和會和學風建設委員會。在高校實際工作中,最常見的矛盾在於職責重疊,事權不清。例如,研究生學位管理,因為有國務院頒佈的學位管理條例,各校必須設立學位委員會。那麼,研究生導師選聘及條件設置、名額分配等問題是在學術委員會決策還是學位委員會決定,兩者在關係上如何處理?意見稿應該規定清楚。
  決策:缺乏執行保障
  清華大學教授於安認為,意見稿沒有規定學術委員會決議的執行保障和違反決議的後果。這是明顯的不足。
  此外,目前規定的決策方式的重心是票決多數民主制,輔之以會議公開、公示和異議制度。於安分析,這是一種管理民主但是無法確立學術責任的決策制度。
  他指出,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並不是科學決策的唯一原則。儘管這種方式可能適合於某些綜合性和協調性學術決策事項,但是不完全適應於專門學術事項的學術判斷。
  於安建議,應當要求學術委員會在議事和決策以前,設立專家組提供相關事實和傾向性決策建議;決策決議應當載有學術根據和理由的說明,相關專家應當對此承擔學術責任,支持或者反對初步建議的學術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成員資格的責任。無記名投票的決策,應當設置會議討論並保留會議記錄。本報北京11月19日訊
(編輯:S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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